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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页面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6-12-19 14:34:33  

一、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从事配餐、餐饮管理、清洁服务、绿化管理服务、物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公司。2008年公司为扩大商业影响,遂委托B公司负责设计制作了公司网站,该网站页面设计制作完成后于2008年9月15日上线,经过近5年的时间,该网站在业内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C公司2012年3月19日登记注册了C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餐饮管理、园林养护、保洁服务、物业管理等。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经营范围大体一致。2012年7月初,A公司偶然发现C公司的网站页面与本公司的几乎一样,网站除个别文字、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等不同外,数十个网页从整体设计风格、项目、色彩到具体网页内容、图标、图片、标语等,都完全抄袭了某某公司网站页面。

A公司认为,该公司网站页面具有独创性,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C公司为与A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用混淆网站的方式进行宣传,严重侵犯了A公司的网站著作权,给A公司的商誉带来了严重影响,故A公司向市中院起诉,要求某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于其网站页面享有著作权,C公司的网站页面与某某公司的网站页面雷同,侵犯了A公司的网页著作权,遂判决C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二、律师观点

A公司对自己的网站页面享有著作权。

2008年7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网站制作合同,聘请B公司为自己设计制作了网站。B公司于2008年8月完成了网站所有文本内容、图片的设计并于2008年9月15日网站上线,根据合同约定,该网站的著作权由A公司享有。上述事实有A公司与B签订的网站制作合同、B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A公司留存的图片底稿(电子文档)和光盘等证据可以证实。《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所以,A公司对现有网站页面的著作权从2008年9月15日起就享有是有法律依据的。

A公司在该网站中的所有页面中均明确标有红色公司标识,因此,A公司在其已经上线的官方网站上通过公司标识及文字表述等方式对其网页作品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A公司作为在网页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是网页作品的作者,对于该网页作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需举证证明原告已在公开发表的网站作品上署名,就已经完成了自己是网站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证明责任,无需举示其他任何证据。况且,原告除署名外,还提供了原告和网站制作公司关于该网站制作的合同及网站制作公司的情况说明,以及原告留存的图片电子稿,进一步证明了该网站的制作过程,证明了原告为作品的作者。至此,原告已经非常充分的完成了其举证义务。

如被告认为原告对网站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应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对公司网站不享有著作权,故A公司对其公司网站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对自己署名的公司网站享有著作权,符合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C公司的网站页面大量抄袭A公司网站内容,侵犯了原告公司的著作权。

C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9日,经营范围主要是餐饮管理、园林养护、保洁服务、物业管理等。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经营范围大体一致。在制作其公司网站时就很自然的想到借鉴原告公司的网站内容C公司网站除个别文字、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等不同外,十多个网页从整体设计风格、项目、色彩到具体网页内容、图标、图片、标语等,都完全抄袭了A公司网站页面,两者有着极其高的相似性,几乎完全一样,足以对任何潜在客户或网站浏览者造成混淆或误解。而被告也承认其网站上线时间为2012年,比原告的网站上线时间晚4年之久。而在这4年时间里,原告通过自己的公司网站向公司的老客户宣传公司形象,同时吸引潜在客户及网站浏览者关注原告,极大的提供了原告的知名度、美誉度及经营业绩。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了解到原告的网站,故在其自己成立公司时通过抄袭原告网站的方式建立网站,从而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原告的客户及网页浏览者对原告与被告的身份造成混淆。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网站作品剽窃篡改后,未经原告同意以自己的公司名义署名在网络上公开发表,已经侵犯了原告对于该网站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一系列著作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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