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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域名不侵权案调撤结案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6-12-16 10:34:28  

一、基本案情

任何人在网页浏览器上输入“中国电信.cn”,弹出的却是广东天马广告公司的网页。国家有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为该广告公司行为有恶意抢注嫌疑,要求该公司将域名归还给中国电信集团。天马广告公司不服该中心裁决并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注册的“中国电信.cn”域名不侵权。

该案是全国首例要求确认域名不侵权纠纷案,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广东天马广告公司于2003年注册“中国电信.cn”域名,有效期为五年至2008年7月25日。2006年3月底,中国电信集团为保护自身权益向国家有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投诉天马广告公司追讨“中国电信.cn”域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经过一个多月的仲裁,国家域名争议中心仲裁组的专家认为,在被投诉人天马公司注册争议域名前,中国电信已经取得了“中国电信”商标的注册证书,而有争议的中文域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让用户误以为其网站展示的产品和服务是源自中国电信,或经授权发布极有可能给中国电信的业务和商誉造成损害。另外,被投诉人广东天马广告公司在明知“中国电信”商标的知名度,而自己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抢注,表明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天马公司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裁决该公司将该中文域名转移给中国电信集团。

天马公司则认为,在2006年3月17日后发生的域名争议问题均应适用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规定“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中心不予受理”,而争议域名注册于2003年,已经超过两年,因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应受理。据此,天马广告公司于2006年4月1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享有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其对该域名的注册行为不构成侵权。

立案后,中国电信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两审均被裁定驳回。2006年10月19日上午,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开庭,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法庭从法理上向双方阐明了案件的法律适用,并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庭没有当即宣判,而是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庭外和解。其后,主审法官又多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阐明利弊关系,寓释法于说理中,特别指出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会耗时耗力并可能对中国电信商标持有者的权益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签署保密条款,约定结果双方不对外公开,现该案已依原告申请撤诉结案。

二、律师提醒

针对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已显日趋增多之势,专家呼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域名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特别要注意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各类主域名及其衍生或相似的域名或域名组合,建立一个完整的域名防御体系

在由电子网络构成的虚拟商业世界里,域名对于企业而言就好比商标、字号在现实市场交易中的显著作用。而有些企业或者个人正是利用网络域名“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以及一些驰名商标、知名企业不重视域名保护的漏洞,大肆抢注域名,囤积居奇,以图高价出售或出租域名从中牟取暴利,从而导致域名纠纷频发。

当前,国内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已显日趋增多之势。出现纠纷之后,除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外,尚有两个主要解决域名纠纷的途径。一是司法解决途径。即双方协商无果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域名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二是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即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投诉,主要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以及上述机构制定的补充规则来解决。

法院是如何认定恶意抢注?其与抢先注册之间又有何区别?

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是有多种情况的,如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等。但是,被告若能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因此,抢先注册的行为并不必然是恶意注册,只有符合上述几种情形时才能构成恶意抢注。

法院审理域名纠纷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主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抢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否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拥有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是否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是否具有恶意等。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时,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这类案件主要集中两类:一是侵犯商标权、商号权,特别是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或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行为;二是被告抢注域名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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