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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1-03 13:18:28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关纠纷可分为两类:(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是指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的下列专有权:(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

对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桌发生地。

对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参照专利纠纷案件确定。

对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截至2010年底,全国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共有46个。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9-11条、第13条,也可以参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

与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7条、第23条和第27条的规定。

实践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纠纷较少。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多涉及单位创作与自然人创作的界定和合作创作或者委托创作完成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1条列举了11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其中,第(1)项和第(3)项属于《规定》在本条确定的案由。也就是说,广义上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应当包括所有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而发生的纠纷,但本条规定所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不包括有关的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和临时措施案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但是,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在一定意义上讲更接近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也没有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权的问题。对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发生的纠纷,可以统一确定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对于未作为第四级案由列出的其他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纠纷,如创作人的奖励、报酬纠纷和创作人的署名权纠纷等,按照案由确定规则,可以直接确定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包括两种:一种是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的行为;另一种是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业利用的行为。

实践中可能也会出现假冒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纠纷,对此,按照案由确定规则,可以直接确定为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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