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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典实施后民法基本理论更新问题 ——第八十九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五十七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1-22 15:00:12  

2020年11月20日下午两点,第八十九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五十七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望京校区报告厅成功举行。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宪忠教授,就“民法典实施后民法基本理论更新问题”作主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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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席月民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萧鑫老师、刘平老师担任评议人。望京校区报告厅数百名师生来到讲座现场,同时,有近二百位同学通过线上会议的方式聆听了此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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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席老师简要介绍了孙老师对我国民法事业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并对孙老师百忙之中给同学讲授民法典理论问题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孙老师首先提到本次民法典编纂不仅仅是对改革开放到当前一系列依据民法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实现了系统性的基本制度改造和理论创新;其次,民法典颁布之后,民法学界的知识更新仍是一个相当沉重的任务。同时孙老师指出,社会对民法典的评价很高,但学界对民法典批评诸多,因为许多学者仍用改革开放之前的民法理论与知识体系来看待和评价今天的民法典,这是不合理的。最后,民事活动的各个领域都需要民法的调整和规范,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其理论更新实践价值意义更加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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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孙老师就《民法典》颁布之后的民事基本理论更新问题重点讲解了依据民法典确立民法分析的体系化思维。民法典是一个很大的知识体系,在这个巨大的体系之下有诸多制度。孙老师从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具体阐述,第一是民法典确立的规范体系化的理论意义,第二是中国民法典确立的规范体系化分析。

关于民法典确立的规范体系化的理论意义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基本逻辑结构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确立的规范体系化主要指具体制度在大的框架、体系中所体现的合理性。民法典在表决通过期间,很多代表团认为这样的体系不符合老百姓对于交易、法律规则的理解,也没有办法让老百姓一下子接受这个体系。在现实的交易中,老百姓接触到的仅仅是交易的冰山一角,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交易环节是其无法看到的。但立法无法采取“照相式”、“列举式”的方法将现实生活中的规则和情况事无巨细地一一列举,唯一的办法就是提取公因式,把共同性的东西都归结起来,产生共同性的规则。这不仅是几千年来对立法经验的总结,也是编纂民法典唯一可行的方法。

第二,法典化体系性效应体现在政治、经济两个要点。在政治上民法典的体系化限制立法和司法的任意性、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法律规范、消除法律矛盾并进一步弥补法律缺陷。在经济上,统一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孙老师还提到因为民法要为老百姓的活动提供准则的指引,为司法机关提供裁判的依据,因此我们的现实生活需要这样体系化的法典。从司法的角度看,如果没有明确系统化的法律规定,会导致司法随意,这对老百姓是相当有害的。限制司法随意,实现启蒙运动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体系化效应在政治要点方面最显著的特点。另一个特点是消除多个法律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习惯法的基本特点是因人、因时、因地而异。伏尔泰曾调侃当时的法律为“换法快于换马”,拿破仑受到伏尔泰启蒙思想的影响制定民法典,法国的市场很快统一起来,进而经济也得到飞速发展。这也是民法体系化效应在经济方面的重要体现。

第三,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方法是法律规范的统一性与差异性。在统一性原则下,产生了民法典总则、共同性规则、一般条款。差异性原则下,产生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总之,体系化思维要求我们既要掌握基本原理,又要掌握相互区别,做到精确立法和精确司法。

针对中国民法典确立的规范体系化分析,孙老师指出,我国的法典化体系的基本构造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通过共同性规则、一般性规则对法律进行抽象性、原则性规定;分则部分进行具体的规定。在法律适用和分析中,掌握一般条款和关联性条款之间的体系化联系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一个律师或者一个法官,只会使用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却看不到这个条文和整个法典体系的连接,和其它条文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个裁判或者这个案件肯定会出问题。以《民法典》第597条的适用,如何连接《民法典》第143条和第153条为例,说明了一般条款和关联性条款之间的体系化联系。同时,法律适用和分析中,要掌握一般条款和排除性条款的关系。比如《民法典》第352条“但书”——不动产登记的排除规则,对解决已登记未交付房屋的确权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最后,孙老师希望大家多关注民法典问题,阅读相关书籍,在实践中践行法治理论。

席老师对孙老师的讲座内容深表赞同。他指出,法学研究所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安排下,法学研究所这些年全面参与了《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并以多种形式和方式参与《民法典》各分编编纂,进而为圆满完成《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任务作出了应有贡献。《民法典》凝聚了孙老师很多心血,今天大家学习这些民法理论成果和方法对于学好《民法典》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希望同学们能认真学习领会,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萧鑫博士在评议中提出三点:第一,提取公因式的总分体系是历史证明的科学体系方法;第二,我们从没有物权的概念,到现在建立起区分原则,这是一个很艰辛的过程。第三,《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坚定政治决断,为法律共同体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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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刘平博士也提出三个要点:首先是总则与分则、分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的梳理问题;其次是对民法典不要一味地批判,要爱护、包容、理解民法典,要对它的缺陷进行填补;最后搞学术研究多做解释论,以比较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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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问环节同学们提出了许多有启发性的问题,并积极与孙老师进行探讨。例如,债法总则制定问题,《民法典》第261条关于成员权如何确认与固化问题等。孙老师对同学们的提问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耐心细致地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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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最后,席老师再次向孙宪忠老师表达了谢意,同时也希望同学们在听完这场讲座之后建立起体系化思维,准确把握民法典的体系,吃透每一个法条背后的法理,把法律规定灵活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中,服务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共同建设好法治社会和法治中国。

本次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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