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钜泉公司与炬力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炬力公司将电能计量系列芯片的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此后,钜泉公司进行后续研发,并于2008年将研发完成的布图设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获得专有权。
而后钜泉公司发现刚成立才一年的锐能微公司于2009年研制的单相多功能防窃电专用计量芯片RN8209系列,严重“抄袭”了钜泉的布图设计。根据锐能微官方网站显示,该芯片在2010年7月获得中国电子工程权威杂志电子工程专辑评选的“2010年度热门产品奖”,2010年9月销售量突破1000万片。钜泉公司原销售经理陈某、原研发部门从事IC设计工作的赵某分别成为锐能微公司现任总经理和设计总监,原研发设计部工程师杨某成为锐能微公司现任技术顾问。
2010年1月,钜泉公司在公证人员陪同下购买了RN8209G型号的集成电路芯片100片。3月,钜泉公司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诉请赔偿数额高达150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双方的芯片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过比对后得出结论,认为钜泉公司提出的“10个独创点”中有2个点具有独创性,且不是常规设计。
2014年12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20万元。钜泉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钜泉公司和锐能微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上诉人钜泉公司、锐能微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原判,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320万元。
二、审判意见
针对双方的涉案芯片是否相同,法院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因此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应当采用较为严格标准。法院在明确“工艺不是布图”、“互联线路虽然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考量时的参考因素之一,但布图设计的侧重点更在于有源元件和元件与互联线路的三维配置”等原则后,依据认定,即使按照严格的认定标准,双方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仍有极小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
针对钜泉公司的“2个点”是否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钜泉公司已经对自己的“独创性”提供了权利登记证书,而且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也终止了撤销程序,鉴定机构的结论也表明其芯片中的“2个点”具有独创性。反之,锐能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称的“常规设计”之说,故法院认定钜泉公司“2个点”具有独创性。
针对锐能微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钜泉公司的权利,法院认为,即使是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其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锐能微公司未经许可直接复制了钜泉公司芯片布图设计中的“2个点”并进行商业销售,故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