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经营者是否需要对用户上传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做了指引,赖绍松律师认为关键在于论坛经营者能否举证是真实的用户上传,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现将相关问题归纳如下:
一、如何证明属真实用户上传?
著作权人只要证明论坛经营者的平台上使用了其作品就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此时论坛经营者若抗辩相关作品系网友上传,应承担举证责任。论坛经营者未提供证据,可认定作品系其直接上传;若论坛经营者提供了相关证据,需结合证据进行认定:1、网站上有用户注册、登记及搜索的相关设置,但并无上传或留言的设置,网站上的内容包括涉案照片在内亦均未署明发布人,在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形下不能认定该网站上的涉案照片由网站会员发布,且其未能提供用户的相关注册信息,难以证明用户的真实存在;2、网站相关网页并未显示涉案游戏软件上传者的信息,被告也确认其自行上传的游戏软件和网络用户上传的游戏软件在网页上不作区分,而且被告提供的后台记录亦未能显示上传者的信息。如涉案游戏软件确系由网络用户上传,有关实际上传者的信息应属于被告自行掌控和实际管理范围之内,被告未能就该节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3、相关网页并未显示具体上传者的信息;被告虽提交了相关网页及后台数据打印件以证明其主张的实际上传者,但因上述证据均为被告自行打印,原告对此提出异议,难以核实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而被告又不能明确其自身上传的内容与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如何进行区分,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诉讼中,论坛经营者通常需要对系统后台进行演示以证明上传的过程。对于未署名的帖子、后台信息无法显示上传者信息、无法区分用户上传还是平台上传的,可被认为论坛经营者没有尽到举证责任。
二、论坛经营者是否应该要求用户实名认证?
论坛经营者需提供用户的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来举证相关内容系真实用户上传。目前大多数平台并不要求用户实名认证,未能提供用户的真实姓名的论坛经营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对此,目前实务中未将实名认证作为免于赔偿的必要条件。论坛经营者不能提供用户真实姓名的,著作权人该如何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进行维权,这一问题尚待研究。论坛经营者要求用户实名认证对被认为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有帮助。被告系社交招聘网,被告在网络用户注册成为会员时,要求采用实名制注册,并在网上公示了用户协议,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告知注册用户在网上发表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被告组织专人对注册用户发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故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审查注意义务。
三、不同作品类型的注意义务是否有差别?
(一)影视作品
对影视作品,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较高,一般而言,著作权人不会将影视作品免费发布供公众无偿下载或播放,故论坛经营者对影视作品的注意义务较高。设立电影栏目、标注作品名称、演职人员情况、完整下载信息等内容通常被认为论坛经营者主观有过错。
(二)书籍
对书籍,注意义务较影视作品低,书籍的知名度是判断论坛经营者的注意义务的标准之一,对畅销书的注意义务较一般书籍高。
1、涉案作品属于畅销书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网络用户上传软件至XX平台时需对软件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并上传截图,被告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辨别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根据被告的陈述及其审核用户上传软件的演示过程,被告在审核中并没有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故可以认为构成帮助侵权。
2、作品在被告网站上发表时尚未出版纸质图书,原告亦未取得相关权利,作者署名相同、且作品尚未完成,故对于涉案作品并不能排除系由作者自行上传至被告网站的可能,被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侵权。
(三)摄影作品
对摄影作品,知名度、制作成本等是判断论坛经营者的注意义务的标准。
1、对明星照的注意义务较高。涉案摄影作品系知名艺人,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一般公众不会免费获得,也不会免费上传至被告网站,故被告作为网站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应该感知到上传至网站的照片可能存在侵权。
2、同时发表同一类型的多张图片,论坛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要增强。涉案图片与被告网站中使用的其他多张图片属于同一类型,均为身穿中式服装过年的图片,被告作为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3、一般性的图片注意义务相对降低。涉案照片不同于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较低,网络用户存在自行制作并上传的可能性;其次,涉案照片中没有显著的版权信息,仅从照片本身无法判断其是否侵权。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其用户上传的涉案照片侵权。
四、版主问题
网站论坛版主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是网站经营者的行为?对此应综合考虑版主的权限、责任、义务等进行判断。版主“享有论坛工资和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时,版主对论坛的管理行为系代表网站经营者的意志而为,应视同网站经营者自己的行为。版主和论坛管理员有所区分,管理员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网站经营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