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2018年1月30日,上市公司金盾风机股份因其董事长周某坠楼身亡后引发了一系列的担保纠纷案件,但对相关系列案件在最高院层面却出现了迥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令人匪夷所思。
原在《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申4250号】中,最高院认为“中泰公司、徽商银行、金盾器材公司签订了《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及《徽商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中泰公司委托徽商银行向金盾器材公司发放贷款1.5亿元,就借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金盾风机公司、周建灿、周纯等分别向中泰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就金盾器材公司偿还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金盾器材公司未按约还款,中泰公司起诉金盾风机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金盾风机公司以公司印章被伪造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于2018年2月对此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本案已涉嫌经济犯罪,涉案保证合同的成立与否以及金盾风机公司责任的承担需取决于上述刑事案件对公章事宜的认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驳回中泰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中泰公司认为本案保证合同纠纷与刑事案件无关,应当继续审理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对上述裁判结果,小编曾对其作出质疑(详见:提供连带保证的公司之公章涉嫌被伪造而致刑事侦查后有关保证合同纠纷应予裁定驳回吗?——兼评金盾风机股份保证合同纠纷案)。
而近日,最高院又陆续公布了相关金盾股份的类似案件,不过最高院却做出了与上案不同的裁判结果,认为相关案件不但不应裁定驳回,而且金盾风机股份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此观点殊值赞同。
裁判要旨
周某系金盾风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属于能够实际支配金盾风机公司行为的主体。因此,不论《保证协议》上金盾风机公司公章是否真实,周某代表金盾风机公司做出的保证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金盾风机公司承担。周某使用金盾风机公司印章签订相关合同引发了40宗案件,金盾风机公司对于周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存在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的管理不当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金盾风机公司以本案涉刑事犯罪为由主张应当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背景
金盾风机公司再审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应当依法驳回金尧的起诉。
首先,公安机关已经对金盾风机公司被伪造印章案、金盾消防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金盾控股公司及其投融资部负责人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予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本案属于金盾控股公司和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金盾消防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的侦查范围。且本案中相关合同上加盖的金盾风机公司公章涉嫌伪造,属于金盾风机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的侦查范围。
其次,本案民间借贷相关事实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三宗刑事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属于同一事实。
再次,案涉主体与三宗刑事案件的涉案主体相同。金盾消防公司为集资诈骗案的涉案主体,金盾风机公司因印章被伪造在刑事案件中属于受害人。据此,本案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金尧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2443号】
争议焦点
金盾风机股份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周某在案涉《保证协议》上加盖金盾风机公司公章的法律后果问题。对于盖章行为的法律后果,审查的重点应在于加盖印章的人的身份。根据本案事实,《保证协议》签订时,周某系金盾风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属于能够实际支配金盾风机公司行为的主体。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不论《保证协议》上金盾风机公司公章是否真实,周某代表金盾风机公司做出的保证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金盾风机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案涉《保证协议》无效,金盾风机公司应否对合同相对方金尧承担过错赔偿责任问题。《保证协议》上加盖的金盾风机公司印章虽与该公司提供曾使用同序号印章、工商内档曾使用同序号印章、银行预留印鉴中同序号印章不一致,但是根据金盾风机公司陈述,周某使用金盾风机公司印章签订相关合同引发了40宗案件,而这些案件至周某因故去世后才爆发。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金盾风机公司对于周某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存在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的管理不当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亦无不当。再次,由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足以就金盾风机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作出认定,金盾风机公司以本案涉刑事犯罪为由主张应当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原审法院关注到本院已生效的四份判决问题。因金盾风机公司系上市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原审法院作出本案判决前检索上级法院类案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