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车库、车位权属的规定。
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车库车位的问题很复杂,也非常重要。现代城市建筑住宅必须有足够的车库和车位。过去认为,地下车库不能设立所有权,而应当采取共有,设立专有使用权的办法,以保障车库车位的防空和反恐的需要。自《物权法》开始,规定车库车位的基本权属状态是业主所有。
车库和车位有所区别,车库是指六面封闭的停车场,而车位则是指在地表设立的停车区域。
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应当依据合同确定。通过出售和附赠取得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业主;车库车位出租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业主享有使用权。确定出售和附赠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也应当进行物权登记。
在转移专有权时,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必然跟随建筑物的权属一并转移,须单独进行转让或者不转让。
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立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至于如何使用,确定的办法是:
1.应当留出适当部分作为访客车位;
2.其余部分不能随意使用,应当建立业主的专有使用权,或者进行租赁,均须交付费用,而不是随意由业主使用,保持业主对车位利益的均衡,防止出现买车位的业主吃亏,没买车位的业主占便宜的现象;
3.属于共有车位取得的收益,除管理费外,归属于全体业主,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将其归并于公共维修资金或者按照面积分给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