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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浅析

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文章编辑:zxy  发布时间:2019-12-23 13:39:43  

近期,苹果公司诉西电捷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在经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的管辖权争议后,该案最终确定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6月29日发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中也设立了条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近期刊登于《中国工商报》上的《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十年查处反垄断案件类型分析》中的数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占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垄断案件的类型中的50.9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通常有以下三个步骤:

1. 界定涉嫌对象的市场范围;

2. 确定涉嫌对象的市场支配地位;

3. 认定涉嫌对象的行为性质。

一、相关市场认定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法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的定义:“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相关市场的广泛程度会对于涉嫌对象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而相关市场的认定一般都会成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例如,在曾经掀起全国热议的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虽然双方对于腾讯属于同一相关市场商品集合的三类即时通信软件并无异议。但是双方就即时通讯中是否应该将综合性即时通讯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即时通讯之间进行细分持有不同的意见,而法院考虑到功能之间紧密的可替代性,认为综合性的即时通讯与文字、音频以及视频等单一的即时通讯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

而如果无法清晰地界定相关市场,就无从谈起界定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因原告在“商品范围”采用了“中国网络文学”与“中国网络原创文学”两个不同市场的表述,且对这两个“市场”所包含的商品(服务)也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导致法院无法界定该案相关市场的“商品范围”,更无法测度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二、市场支配地位界定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中也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作了具体规定。

《反垄断法》中规定当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是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该推定制度允许有关经营者通过事实予以反证。例如在奇虎诉腾讯一案中,即使有证据证明腾讯无论是在个人电脑端还是在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80%,但是由于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格局多元化、即时通信产品的替代性较高、用户对即时通信服务的依赖性较低等原因,法院最后认定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般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原告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如在百度竞价排名案中,原告为证明百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提交了“百度Q3客户数欲破20万大关,付费搜索增长稳健”和“百度坐拥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近2/3份额”两篇文章作为证据,不过法院并未将此两篇文章作为确定百度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性质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会构成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违法。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而要认定是否是违法行为,还需作合理性分析,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一般需以“不公平”、“没有正当理由”为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中对“正当理由”的判定因素作了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

(二)有关行为对经济运行效率、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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