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深事务所的新人小白阿莹最近很苦恼,接了个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的活儿……
企业基本情况:永暮公司(一般企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编号)由于长期经营不善,2019年9月准备关门注销。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注销资料,实际经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8月31日,清算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该企业2014至2018年度,所得额依次为-10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2019年实际经营期所得额为40万元,清算期所得额为40万元。阿莹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时,认为清算期所得额40万元可以用2014年度结转以后年度亏损510万元(510=1000-100-300-50-40)继续弥补,因此,清算期无需缴纳税款。
但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后,提示她清算期应该缴纳税款。阿莹百思不得其解后,赶紧找申税小微问一问吧。
阿莹:申税小微,我有疑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那2014年度的亏损,最长可以结转到2019年度弥补。为什么2019年度的清算期要缴纳税款?
申税小微:亲,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点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虽然两个期间都在2019年里,实际经营期和清算期应属于两个独立的纳税年度。2014年度的亏损最多结转至2019年度实际经营期予以弥补。清算期只可使用2015年度开始的结转亏损予以弥补。
阿莹:啊!是这样啊,那我了解了。谢谢!再见。
申税小微:不客气。再见。
知识点提炼:
1.一般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五年。
2.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编号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十年。
3.注销企业: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