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企业间在扩展业务、提升市场关注度、吸引投资和客户的过程中引发越来越多的矛盾冲突。通过法院诉讼成为评判互联网企业行为、解决企业间矛盾的重要途径。由于此类纠纷往往是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无法归入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等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由中,当事人多以不正当竞争案由起诉。海淀法院民五庭总结近年来受理的涉及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类型如下:
一是因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引发的纠纷。互联网作为普遍使用的宣传推广平台离不开搜索引擎,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展示除了按关键词要素进行匹配显示自然排名外,重要的展示规则是竞价排名,即企业通过出价购买关键词提升自己网站的排名。在此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提高网站曝光率,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字号等标识作为关键词,使用户输入该关键词时,排在搜索结果前列的却是其自身的网站链接。
二是互联网企业间的口水战引发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往往与互联网紧密相联,一些风吹草动都能引发短时间内广泛传播的效应,由此引发纠纷。此外,竞争对手企业对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所发表的言论容易引发商业诋毁纠纷,如我院受理的奇虎诉金山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三是互联网企业同类产品兼容性问题引发纠纷。目前的互联网行业处于充分竞争状态,为了争夺客户资源,互联网企业在宣传包装自己产品的同时,往往会设置一些对同类竞争对手产品不兼容的方案,由此引发纠纷。如奇虎公司与金山公司就因杀毒产品互不兼容而诉讼。
四是使用技术手段影响他人商业模式而引发纠纷。部分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存在令公众不满意之处,公众需求成为其他互联网企业开发技术与之对抗的原因,当这种对抗超出了提供该商业模式企业的容忍度时易引发纠纷。如金山公司开发浏览器过滤广告功能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UC浏览器提供优酷网在线视频下载服务的诉讼等。
海淀法院民五庭分析上述新类型纠纷的成因如下:
一是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法律法规滞后,明确稳定的行业规则、行业惯例亦未形成,互联网企业大多直接通过行为进行探索尝试,以明晰业内可容忍的行为边界。
二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瞬息万变,提高知名度、抢占客户资源已经成为大部分互联网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且过程较长,侵权责任一般遵循非惩罚性原则,对一些互联网企业而言,违法成本较之迫切寻求发展的机会成本而言较低,为此不惜有意采用违法手段,寻求短时间内的快速发展。
三是互联网市场快速的分化融合,使企业的发展触角不断向主营业务以外领域拓展,竞争日益激烈,使竞争格局从传统意义上的同业竞争逐渐演变成关联行业间的竞争。如某视频网站在接受其他视频网站竞争压力的同时,还要承受来自浏览器开发企业、网络安全工具企业等对其业务发展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