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财产权利,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将商业秘密独占许可给予使用人使用的,权利人与使用人分别对该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和独占使用权,故二人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权利人与使用人主张使用人员工离职后将商业秘密披露给第三人,第三人利用该商业秘密生产产品。经鉴定,第三人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以及其申请的发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故应认定第三人与员工并未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关 键 词】
民事 侵害技术秘密 财产权利 企业竞争力 独占许可 独占使用权 离职 披露 产品 技术信息 发明专利
【基本案情】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系SP-1068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配方等技术信息的权利人,该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系上述商业秘密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徐X原系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的员工,其自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离职后到华奇公司(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工作。华奇公司系SL-1801产品的生产者。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上海公司以徐X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华奇公司,华奇公司利用该商业秘密研发产品并申请专利,侵害其商业秘密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奇公司、徐X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二百万元。
一审中,一审法院委托的技术鉴定结论表明:华奇公司生产SL-1801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及申请的专利与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
【争议焦点】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许可使用人使用商业秘密,此后使用人的员工离职将商业密披露予第三人,其后第三人生产了所涉相关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涉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的产品,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第三人与原使用人员工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上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属于企业的财产权利,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根据法律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上诉规定可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属法律禁止行为。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则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断商业秘密是否被侵害的前提是判断当事人诉请保护的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主张权利被侵害一方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是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其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所掌握的被控侵权信息的来源的违法性。
本案中,圣莱科特国际集团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圣莱科特上海公司为该商业秘密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二者分别对该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和在中国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故二者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均有权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上海公司主张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的员工徐X离职后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华奇公司,华奇公司利用该商业秘密生产SL-1801产品。经过委托鉴定,华奇公司生产SL-1801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以及其申请的发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与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因此,应认定徐X并未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华奇公司,华奇公司亦未利用该商业秘密生产SL-1801产品,二者不构成对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商业秘密的侵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诉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徐X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三人恶意获取或使用(C0205041)
【案 号】 (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
【案 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检 索 码】 B1305160+1SH++++0412B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上 诉 人】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 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均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徐X 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均为原审被告)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莱科特国际集团。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
上诉人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X、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莱科特国际集团、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共同诉称:SP-1068产品的生产流程、工艺、配方等技术信息属于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秘密,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系上述商业秘密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被告徐X原系圣莱科特上海公司员工,掌握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徐X从圣莱科特上海公司离职后至被告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华奇公司)工作。徐X在华奇公司工作期间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华奇公司,华奇公司使用了两原告的涉案商业秘密,生产了SL-1801产品,并申请了名称为“烷基酚热塑树脂生产的改进工艺”发明专利。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二百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委托的技术鉴定结论表明,华奇公司生产SL-1801产品使用的技术信息,以及涉案发明专利中的相关技术信息与属于两原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不相同且实质不同,故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