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6-12-15 15:50:55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表现为以秘密盗窃的手段获取以利益引诱的手段获取,如向企业或单位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优厚条件,诱使其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以威胁、逼迫的手段使企业或单位掌握商业秘密的人非法向其提供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常见的有“业务洽谈”、“技术合作开发”、“参与技术鉴定会”等方法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以非法手段处置了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表现为向他人或社会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而从中获利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实施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或商业秘密权利人单位的职员,违反了权利人守密约定或违反了公司、企业的保密章程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向外界泄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恶意第三人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表现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互联网知识产权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