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A发展有限公司与B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2000年,B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B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B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2009年,XX公司通过A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B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B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XX公司。2010年4月19日,XX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B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B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 “”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B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XX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XX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B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XX”驰名商标保护案
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XX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XX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XX”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马鞍山市XX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XX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未经XX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XX”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品、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中使用“XX重工”、“XX机床”等标识,XX重工公司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XX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XX重工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X重工公司依法享有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XX”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50869号商标由XX重工公司在企业名称、产品、对外宣传、企业设施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所称的驰名商标。同时,“XX”文字是XX重工公司企业名称中最为显著和核心的部分,构成其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依法受法律保护。XX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第1550869号“XX”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XX”商标,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XX”文字,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XX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第1550869号“XX”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XX公司在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XX”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XX”文字。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认定XX重工公司拥有的第1550869号“XX”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