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

我国所有权的保护

当代,各国更多地要求所有权社会化,我国是否也需要走所有权社会化道路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就没有真正的私有化存在过,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的需要越来越多,所有权观念的缺乏,加之社会制度不完善,侵犯所有权的现象层出不穷,所有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文拟从我国所有权观念出发,进而论述我国的所有权保护问题。...

公益诉讼:国家所有权保护和救济的新途径

国家所有权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公有制社会的国家所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其法律制度上的内在缺陷,加之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国有财产遭受了十分严重的侵害。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因此,它可以适当地弥补这两者的缺陷,从而成为保护和救济国家所有权的一种新途径...

最高院::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否应界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变卖成交之日前?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或者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原审法院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参与分配时点,可界定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缺乏法律依据。...

客观归责论在财产犯罪案件中的运用

国内目前反对客观归责论的学者对很多问题的讨论还比较粗放,认为客观归责论“只能顾及部分犯罪”的主张也并不具有说服力。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事实判断色彩浓厚,客观归责论是在因果关系得以证成前提下的归责评价,是一种规范判断,具有限制犯罪成立范围的功效。当下比较要紧的是承认客观归责的规范判断方法论,至于其下位规则的具体内容如何则见仁见智。对于客观归责论的下位规则可以从正面和反面分别考虑。无论是在司法解释中还是在部分疑难案件的处理中,我国实务上都并不排斥客观归责论的思考方法。在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以及贪污罪等广...

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变更,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无法律规定该权利因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而丧失。权利人取得权利后,其他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不能影响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

最高院: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是否还可提起?

股东代表诉讼是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包括大股东等在内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而公司又不追究其责任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最高院:股权转让未约定诉讼管辖的可以转让股权的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股权转让合同是一方转让股权、另一方给付价款的双务合同,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存在多方或双方均负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以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为特征义务,以特征义务履行地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最高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最高院: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时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且与该仲裁裁决相关的应通过何种程序寻求救济?

法院在审理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过程中,必然要对仲裁裁决认定的银行抵押权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而该认定与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相关。因此,对于本案的执行问题,应当通过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进行,而非通过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人格权纠纷不可不知的裁判观点集成

经营者虽然具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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