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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遭盗播:侵犯著作权,可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微观察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2-20 15:32:35  

近期,网剧《庆余年》的热度居高不下。《庆余年》改编自网络写手猫腻的同名小说,除了题材新颖内容有趣,吸引了大批忠实观众以外,其盗版资源泄露事件和开辟观剧新模式的“超前点播”也受到了诸多关注。

12月9日,《庆余年》的版权方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发现有人擅自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传播电视剧盗版内容,权利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了解后发现,网上不仅有人销售盗版《庆余年》内容,更有甚者,还借此实施诈骗行为,谎称自己有《庆余年》未播出剧集,诱导他人购买。

盗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非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盗播仿佛已经成为很多热播影视剧集或电影的“宿命”。就在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陈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涉及盗播《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等热门电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当庭作出判决,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到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

每一部热播剧的背后,都凝聚着诸多参与者的心血,传播、观看盗版作品等行为都应该被禁止。对于那些打着“某电视剧全集资源”等幌子进行诈骗的行为,更需要谨慎提防。

许是为了抵制盗版横行,《庆余年》的播出方将更新时间做了调整,某视频网站还推出“超前点播”,即在支付50元人民币以后,可以比VIP会员多看6集。

殊不知,此举涉及侵犯充值会员的消费者们的权益,影响消费者们原本正向的版权意识,甚至倒逼消费者们看盗版。

对于这个操作,人民日报则评论称“吃相太难看”。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微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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